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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设立燃(煤)气供应站点,其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1,站址的设置应符合市、县(市)液化气供应站点布局规划;
2,有符合标准的固定站点设施;
3,有符合标准的燃气计量、消防、安全保护等设施;,
4,有防泄漏、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度;
5,有符合规定的营业制度; 各岗位从业人员需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有固定的通讯工具。 另外,在燃气供应管理上,燃气供应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检查、维修维护、事故抢修等制度,健全燃气安全保障体系。
7,并向用户提供有关安全使用手册,宣传安全使用常识,对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的指导。燃气生产厂区、储罐区、门站、调压站(室)、气化站、供应站、加气站均应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并按规定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和消防人员,定时进行巡回检查。 除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经燃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压力容器安全注册。
二,燃气供应单位和液化气供应站点使用的储罐、槽车、车用储气罐、液化气钢瓶等压力容器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登记,并按规定使用登记标志,建立安全技术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