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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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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要求
(一)燃气便民服务部必须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直接设置,其安全、质量、服务等由设置该服务部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在有条件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的区域范围内不得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燃气便民服务部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瓶装液化气Ⅲ级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1公里;
2.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瓶装液化气Ⅱ级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1.5公里;
3.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瓶装液化气Ⅰ级供应站、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和灌装站的距离不小于2公里;
4.与已设置或规划设置的其他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距离不小于500米。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不得设置在民用建筑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瓶库应设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建筑物内,应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墙体为不燃烧实体墙,地面面层为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2.瓶库应通风良好,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8米,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3.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4.瓶库的上层和相邻房间及上层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且无人居住;
5.瓶库不得使用开关时会产生火花的门。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应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悬挂全市统一规格的安全标牌和蓝底白字的与《营业执照》相一致的“×××燃气便民服务部”招牌,招牌左上角应注明供气企业名称。并配置以下安全设施:
1.应配置不少于2具8kg干粉灭火器;
2.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开关宜安装在瓶库外;
3.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警报信号灯应安装在门口外明显位置;
4.应在瓶库位置安装防爆型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并通过宽带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和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2个月。同时,提供与燃气管理部门监管系统的接口,便于燃气管理部门进行监控。
二、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营运管理要求
(一)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当将营业执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燃气便民服务部备案证明以及所属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燃气便民服务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质证书且经培训合格的1名专职安全负责人和不少于2名送气人员。其中安全负责人应当由所属企业直接任命。1名安全负责人不能兼任超过3个以上的便民服务部。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一次性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超过0.5m3(相当于15kg钢瓶实瓶数不得超过15瓶),每天22︰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便民服务部内不得存放实瓶。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内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鞋,在作业过程中严禁砸、滚、碰、摔钢瓶和从事其他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
(五)燃气便民服务部所配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防爆电器、称量衡器应按规定检测或更新。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的备案制
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不受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供气区域限制,要以民生供应和市场需要并重、政府引导为辅的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合法设置,依照《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规定实行备案制度。
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在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后,应当在15日内将燃气便民服务部的名称、地址、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报送服务部所在地的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由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将其载入燃气便民服务部站点名录进行统一管理,并加强监管。
各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对已投入使用的燃气便民服务部,每年组织1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或营运管理要求,责令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正或者无法整改的,取消备案。
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管理模式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责任
市、区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查处和取缔非法设置、未及时备案的燃气便民服务部,并对不符合设置和营运管理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便民服务部,按《广州市燃气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予以处罚;
(二)各区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对燃气便民服务部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
(三)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将燃气便民服务部纳入社区管理网格进行日常巡查管理,并对辖区内所有便民服务部每月至少组织进行1次安全检查。
五、工作要求
(一)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要求开展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工作,并及时将相关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信息报送所在地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是所设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营运管理要求制定燃气便民服务部安全管理制度,对所设置的燃气便民服务部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和安全经营。
(三)各区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将已经备案的燃气便民服务部的名录抄报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本级消防救援部门和市燃气行政管理部门。
(四)各区燃气行政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安全经营。
六、附则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