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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液化石油气瓶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使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单位,是燃气使用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当组织本单位建立并落实燃气设施管理及燃气使用安全生产责任制、操作规程,保证从业人员经安全培训合格后上岗作业。
二、各单位使用液化石油气瓶组的,应当在2019年7月31日前按《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1142-2015)要求建设瓶组站间、完善相关手续,或在具备燃气管道供气条件时申请改用管道燃气或者使用其他能源。逾期未按要求整改的一律予以取缔。
三、各单位应当按要求配备消防和应急救援设施器材,定期进行燃气安全自查自改并做好记录,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者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知识。
四、各单位应当使用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单位供应的液化石油气,并签订安全供气合同,每次购气后留存购气凭证。严禁向无燃气经营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购置液化石油气。
五、燃气经营单位应当建立用户档案,按照供用气合同的约定,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用户正确使用燃气设施,定期对用户燃气及设施进行安全检查,不得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