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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
家用燃气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燃气灶应安装在有自然通风和自然采光的厨房内。利用卧室的套间(厅)或利用与卧室连接的走廊作厨房时,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隔开。
b.安装燃气灶的房间净高不宜低于2.2m。
c.厨房为地上暗厨房(无直通室外的门或窗)时,应选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灶,并应设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应与自动切断阀和机械通风设施连锁。
(2)《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由卧室、起居室(厅)、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0m2 。
b.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住宅最小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
(3)《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2013
燃具不应设置在卧室内。燃具应安装在通风良好,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或非居住房间内。
设置灶具的房间除应符合本规程第4.1.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a.设置灶具的厨房应设门并与卧室、起居室隔开。
b.设置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应低于2.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