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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燃气管道、设施经统一安装验收后不能任意改动?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用户不能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燃气设施都是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设计、安装、检验后才投入使用,以确保燃气设施的严密性及使用安全性。未经燃气公司专业人员现场勘察、整改、检验,用户私自移动燃气设施的安装位置,不仅其严密性、安全性和耐用性都无可靠保障,而且属于违法行为。所以用户如果需要对燃气设施进行改动,必须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实施作业,用户不得擅自改装燃气设施及扩大用气范围。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的;
(二)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或者接地引线的;
(三)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
(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五)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
(六)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
(七)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
(八)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