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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液化气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打击非法运输、储存、销售和使用液化气等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液化气市场进行集中联合整治,现就加强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2018年8月24日起,县政府将在全县开展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对全县未检、报废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进行统一回收、报废管理。所有使用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由充装单位负责打印二维码(或加装电子标签),钢瓶充装单位向气体消费者提供钢瓶,对所充装的自有产权钢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敷充装站标志、钢瓶编号。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单位只能充装属于本单位自有产权并且办理使用登记和在定期检验周期内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为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充装,不得为非本充装站设立的液化气配送站(点)进行充装。 (三)充装单位、配送站(点)发现损坏液化石油气钢瓶(包括瓶体变形、减压阀损坏、螺丝瓶),应及时送检验机构进行统一报废处理。
(四)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单位(个体)严禁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企业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对购买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单位实行实名登记,不得将液化石油气钢瓶销售给个人。
(五)对2007年2月1日以前生产满15年或该日期之后生产满8年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按照报废钢瓶处理;对生产日期看不清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按报废钢瓶处理;对检验日期看不清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按照超期未检钢瓶处理。超期未检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由具备检验资质的检验检测公司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属报废钢瓶的一律收缴。
(六)任何单位、场所或个人不得私自处理、转卖、拆卸报废钢瓶;不得充装、销售、使用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私自改造超期钢瓶、报废钢瓶,对未登记编码的钢瓶不予充(换)气,一经发现,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七)县公安机关各检查站(治安卡点)、便民警务站、社会巡控力量将强化对运输液化石油气钢瓶车辆、人员的盘查力度,重点打击液化气无证经营、流动经营和向无证单位转供等行为,坚决打击“黑气源”、“黑气站”、“黑气车”、“黑窝点”,切实维护良好的液化气市场经营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