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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5.4.12 条【强条】,《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2010 6.3.2 条【强条】,《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4.5条,《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45-2006 8.5.4 条、第6.2.6 条【强条】,《锅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2008 3.0.3 条第款、第7.0.5 条【强条】,《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 7.0.5 条【强条】,《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51236-2017 3.3.10 条【强条】。

     

    【编制说明】

    本条规定为防止地下和半地下场所内使用和储存可燃气体或易燃液体,因通风不良而引发火灾与爆炸事故,由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4.12 条等修改而成。本规范有关“地下、半地下场所”,如规范未明确具体场所名称的,均包括建筑中设置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和单独建造的地下人民防空工程、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和半地下场所、地下交通隧道、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地下车库、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半地下建筑,不包括埋地的管线工程。甲、乙类可燃液体闪点低,易产生可燃性蒸气而在室内积聚;液化石油气及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 的燃气,会在室内低处积聚当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或建筑的地下、半地下室内使用时,由于难以排除而形成火灾与爆炸隐患,容易引发恶性事故。特别是,建筑内设置的一些柴油发电机组和燃油锅炉,在选用柴油时,应注意选用闪点不低于60°的柴油。尽管本规范第4.2.2 条已规定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但建筑内使用轻柴油时往往容易忽视,故仍在本条予以明确。上述可燃气体,无论是管道输送方式还是瓶装或罐装供应方式,均不

    应在地下、半地下场所使用、储存,包括设置输送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大于或等于0.75 的燃气的配管以及闪点低于60°的易燃液体管道,但不包括在地下直埋的管线工程。对于通风不良地上场所,也不应使用和储存此类可燃气体和易燃液体,当需要使用或储存时,应具有良好的通风条件或设置机械通风系统。

    2.5.3 【编制依据】

    《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 6.3.2 条【第1款为强条】,《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2005 8.4.5 条【强条】、第8.7.2 条【非强条】。

    【编制说明】

    本条根据液化石油气的火灾危险性规定了瓶装液化石油气在建筑内的使用与存放要求。

    液化石油气的爆炸极限约为2%~10%,气态相对密度为1.5~2,是空气重量的

    1.5 倍~2 倍,泄漏后的液化石油气将会迅速气化,且气化体积大,气化后的气体会往低处积聚。液化石油气钢瓶是压力容器,钢瓶的最高工作压力取决于它的最高使用温度和充装量,当钢瓶的使用温度和充装量过高会使钢瓶内压超高引起爆炸。与热源太近或充气过量,可导致瓶体破裂引发爆炸,要避免受高温或热源直接辐射或受日光直接照射,其环境温度不应大于45℃,禁止用火烤、开水烫或让太阳曝晒钢瓶进行气化。

    钢瓶应放置在干燥并便于操作的地点,上面不要放置杂物,与灶具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钢瓶必须直立放置,不允许卧放或倒放。

    液化石油气要避免与其他化学危险物品混放,防止其遇其他化学物品发生聚合反应后产生大量的热量,从而引发火灾或爆炸。

    充装量过高会使钢瓶内压超高引起爆炸,违反操作程序敲打、倒置、碰撞钢瓶,倾倒残液、私自灌气或私自拆卸钢瓶部件、倒(卧)放置钢瓶等行为,极易使挥发的气体遇明火引起火灾或爆炸。

    充装量大于等于50kg 的液化石油气储存容器,应按照《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 51142-2015

    2.5.4 【编制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9.1.4 条【强条】,《农村防火规范》GB 50039-2010 6.3.2 条第款【非强条】。

    【编制说明】

    本条规定了可能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的场所的通风要求,防止可燃气体和蒸气在室内积存,预防发生火灾和爆炸。存放瓶装液化石油气和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的房间,包括地上房间和地下、半地下房间。良好的通风条件,应能保证室内可燃气体、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的浓度在正常和事故情况下均不会高于液化石油气或所使用可燃气体、可燃液体蒸气的爆炸下限的25%。该通风应尽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或设置机械通风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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