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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陈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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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由于广州城镇化程度越来越高,已经很难找到适合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的地点,现有的合法供应站数量严重不足,供应保障能力远远满足不了市场需求,以致大量无证经营点占据市场,严重影响了我市瓶装液化气供应市场秩序和安全供气。为确保市场稳定供应,满足市民用气需求,急需在全市设置一批燃气便民服务部,现就我市规范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提出如下意见:
一、 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要求
(一)燃气便民服务部作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基层服务网点,必须由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直接设置,其安全、质量、服务等管理应纳入燃气企业的安全和经营管理体系。
(二)在有条件设置瓶装液化气供应站的区域范围内不得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燃气便民服务部选址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与周边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和室外变、配电站的安全间距均不得小于50米;
2、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瓶装液化气Ⅲ级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500米;
3、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瓶装液化气Ⅱ级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1000米;
4、与周边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标识或规划建设的瓶装液化气Ⅰ级供应站的距离不小于1500米。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不得设置在居民住宅内,并应满足以下要求:
1、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选用已有建筑物。瓶库应设在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建筑物内,墙体为不燃烧实体墙,地面面层为撞击时不发生火花的面层;
2、瓶库可设置在与建筑物(住宅、重要公共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专用房间;
3、 瓶库应通风良好,使用面积不得小于15平方米,高度不得低于2.8米,并设有直通室外的门;
4、瓶库与其他房间相邻的墙应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5、瓶库的上层和相邻房间及上层应是非明火、散发火花地点,且无人居住;
6、瓶库不得使用开关时会产生火花的门。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应设置醒目的禁火、禁烟标志和各公司统一规格的300cm×100cm的“×××燃气便民服务部”招牌,招牌上应注明供气企业名称,服务电话、投诉电话。并配置以下安全设施:
1、应配置不少于2具8kg干粉灭火器;
2、照明灯具和开关等电器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3、应配置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
4、应在瓶库位置安装防爆型高清视频监控装置,并通过宽带网络接入所属企业集中监控并录像存储,存储时间不少于2个月。同时,预留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监管系统的接口,便于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监控。
二、 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营运管理要求
(一)燃气便民服务部应当将营业执照、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从业人员岗位信息以及所属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和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统一标识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明显位置。
(二)燃气便民服务应当配备具有专业资质证书且经培训合格的1名安全负责人和不少于1名送气人员。其中安全负责人应当由所属企业直接任命。
(三)燃气便民服务部一次性存放实瓶总容积不得超过0.54m3(相当于15kg钢瓶实瓶数不得超过15瓶),每天21︰00时至次日凌晨6︰00时,便民服务部内不得存放实瓶。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内所有工作人员上班时间应穿戴防静电服装和鞋,在作业过程中严禁砸、滚、碰、摔钢瓶和从事其他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
(五)燃气便民服务部所配灭火器、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防爆电器、称量衡器应按规定检测或更新。
三、 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登记申报程序
(一)设置燃气便民服务部实行申报制度。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在初步选定燃气便民服务部地址后,将所选地址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确认选址符合城镇燃气相关设计规范要求后,应书面征求燃气便民服务部所在地公安消防大队的消防意见,确保符合消防安全设置要求后,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方可开始便民服务部的装修。
(二)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在便民服务部的装修完成后,将便民服务部的名称、地址、安全负责人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报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登记。
(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联合燃气便民服务部所在地公安消防大队对所设立的燃气便民服务部进行现场核查,确认便民服务部的装修达到相关要求后,将其载入燃气便民服务部站点名录进行统一管理,并将便民服务部的相关资料抄送市消防局和便民服务部所在地镇(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协同加强监管。
(四)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管理模式如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四、 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
各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一)各镇(区)住房城乡建设局根据我市事权下放管理制度依法负责辖区内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对已投入使用的燃气便民服务部,每季度至少组织1次全面检查,对不符合燃气便民服务部设置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责令相关燃气经营企业限期整改。对于安全隐患不能及时整改的应报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市、镇(区)两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根据各自权限负责查处和取缔非法设置的燃气便民服务部,并对不符合设置和营运管理要求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燃气便民服务部依法予以处罚;
(三)公安部门消防机构负责燃气便民服务部的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四)瓶装液化气企业便民服务部对各监管部门检出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无法整改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权吊销相关企业的燃气经营许可证。
五、 工作要求
(一)本意见发布实施后,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要求开展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设置工作。
(二)各瓶装液化气经营企业是所设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燃气便民服务部的营运管理要求对所设置的燃气便民服务部实行严格管理,确保其守法经营、规范经营和安全经营。
(三)市、镇(区)两级的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燃气便民服务部的监督管理,确保规范、有序、安全经营。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相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依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